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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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王绍靖、刘玉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告王绍靖、刘玉芳、王加军、徐月红、季保伟、李学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祥福、王秀娟,被告王加军、季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绍靖、刘玉芳、徐月红、李学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5日,被告王绍靖、王加军、季保伟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每人5万);授信期限36个月,单笔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借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多户联保。被告刘玉芳、徐月红、李学娜与被告王绍靖、王加军、季保伟一一对应,分系夫妻关系,六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王绍靖、王加军、季保伟分别于2013年5月8日、2013年4月26日、2013年4月26日从原告处各借款5万元,分别于2014年4月7日、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5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季保伟,王加军、王绍靖均未偿还相应借款及利息,经多次催收被告未还款。至起诉之日,被告王绍靖欠原告本金50000元利息7331.12元合计57331.12元;被告王加军欠原告本金49985.05元利息6972.73元合计56957.78元;被告季保伟欠原告借款本金49968.34元利息6970.4元合计56938.74元未还;联保小组共计欠款149953.39元及利息21274.25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9953.39元及利息21274.25元,合计171227.64元;2、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