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山东华***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以南、海**东,组织机构代码:669**2-5。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