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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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华****学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山东华***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以南、海**东,组织机构代码:669**2-5。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银行存款人民币301140.19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