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马德奎(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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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称,2013年12月11日8时20分许,被告于**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长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冶五路与长兴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冶五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原告马**驾驶的鲁G×××××号三轮汽车相撞,致原告马**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于会美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该事故造成原告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9389.11元。
被告于**美、于**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被告于**系驾驶员,实际车主系被告于**,该车投保交强险及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对于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首先赔偿,其余损失由被告于**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垫付赔偿款21200元,并且我方有损失,申请反诉,请求原告赔偿我方损失11000元。
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投保交强险及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属实,并投保不计免赔险,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其余损失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