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向玲,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凡坤、马敬、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秀娟、程向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张***。婚后因双方家庭观念、生活观念差异较大,导致双方之间心理的抗拒与抵触,无法在一起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虽然原告在外地工作,但原、被告之间一直感情良好,且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原告考虑到孩子尚且幼小,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维护婚姻家庭。
法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被告结婚至今已六年,并生育一女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已经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应该互相理解宽容,共同经营生活,维护家庭和谐美好。现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应当各自改正自身缺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关爱,互相体谅,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