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自由恋爱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另查明,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廿里堡派出所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2012年8月8日王成武(系被告王某之父)到所报警称:王某于2012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告王某之父王***调查,其称被告王某自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过,而且也找不到王某。并表示尊重许某与王某离婚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后不到一年,被告王某即于2012年1月1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破裂,原告许某起诉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