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4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被告丁**作为房主将包含垃圾清运在内的旧房屋拆除工作交给被告祝效有完成,双方系承揽关系。被告祝效有又将垃圾清运工作转给被告左**英,两被告虽无书面协议,但从工作内容看,被告左**须完成垃圾清运,其使用自己的设备并雇佣他人及运输工具来完成工作,符合承揽合同法律规定的要件,故本院认定被告祝**与被告左**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本案张**自带运输车辆,运输一车10元,其与被告左**之间地位平等,只须完成该项工作即可获取报酬,因此张**与被告左**应为承揽关系。张**私自改装车辆,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驾驶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左**在张**没有驾驶证,并私自改装车辆情况下仍然让其运输,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撤回对张**、左**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丁**、祝**对具体施工者的选任亦有过失,亦应当各自承担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