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徐驶鲁G×××××号轿车沿奎文区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樱前街违反交通信号进入路口时,将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郑倒致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奎文大队认定,被告徐******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承担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间为4个月,护理时间为10周,其中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余时间需1人护理,后续治疗费预计人民币1000元,或以实际支出为准,营养费建议为人民币780元。
被告徐***********为其所有的鲁G×××××号轿车在被告平安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