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王秀娟、高延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17时许,在寿光市洛城街道洛西夜市处,被告人高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厮打,并将被害人王某摔倒在地,致其右肩膀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侧锁骨骨折的伤情属于轻伤二级。经调解,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李某真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刑事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