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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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40人看过 举报

2017-06-30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李某乙的抚养问题,李某乙现尚年幼,且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李某乙可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依法应支付抚养费。根据李某乙目前的生活及教育所需、本地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自认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为宜。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原、被告一致同意,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涡轮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助力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互不支付折价款,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王秀娟律师(联系电话13953618361),九三学社社员,高级职称,山东艾立特律所执业律师,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企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20********20
  • 擅长领域: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继承、人身损害
山东艾立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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