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6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李某乙的抚养问题,李某乙现尚年幼,且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李某乙可由原告继续抚养,被告依法应支付抚养费。根据李某乙目前的生活及教育所需、本地的生活水平及原、被告自认的收入情况,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为宜。被告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地点、方式,可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原、被告一致同意,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涡轮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助力摩托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互不支付折价款,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