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秀娟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关于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阿**斯?达**武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因此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境内,在本院集中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涉案买卖合同适用的法律,本院依据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买卖合同特征的被告经常居所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本案的实体争议。本案诉讼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