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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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案纠纷

发布者:张德华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5445人看过 举报

2015-11-05

案件描述

因为当时户口不在大连,我当事人便以别人的名字买了房子,现对方拒绝过户。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案情,最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我当事人所有。以下为张律师案件的部分代理意见: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我认为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们从情理上来看,1994年原告及其家人来到大连借住在亲属家里,拥有一处自己的住房是他们当时最迫切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家人便四处购买房屋,鉴于涉案房屋当时必须拥有大连市户口才能购买,所以当时原告家人就准备好四万块钱的购房款,借被告的名字购买了此处房屋,由于同是亲属,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是表兄弟的关系,两家人相处得不错,在各方面都给原告家人给予了很大的照顾,所以出于一种亲情与信任的关系,双方就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只是用实际的行动达成了这样一份口头的购房协议。在涉案房屋购买后,被告对这个借名购房的行为一直是承认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成功过户手续。而且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支配和居住,原告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是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人。
第二从法律上来看。首先法院的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借名购房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对该涉案房屋有实际性出资,而被告对该涉案房屋未有真实客观原因行为,故被告仅仅是该房屋名义上的权利人,而原告才是该房屋真正权利人。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应负责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因为当时户口不在大连,我当事人便以别人的名字买了房子,现对方拒绝过户。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详细研究了案情,最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屋归我当事人所有。以下为张律师案件的部分代理意见:
经过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我认为不管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我们从情理上来看,1994年原告及其家人来到大连借住在亲属家里,拥有一处自己的住房是他们当时最迫切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家人便四处购买房屋,鉴于涉案房屋当时必须拥有大连市户口才能购买,所以当时原告家人就准备好四万块钱的购房款,借被告的名字购买了此处房屋,由于同是亲属,原告的父亲与被告是表兄弟的关系,两家人相处得不错,在各方面都给原告家人给予了很大的照顾,所以出于一种亲情与信任的关系,双方就没有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协议,只是用实际的行动达成了这样一份口头的购房协议。在涉案房屋购买后,被告对这个借名购房的行为一直是承认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办理成功过户手续。而且该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原告及其家人支配和居住,原告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是该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和所有人。
第二从法律上来看。首先法院的审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借名购房的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对该涉案房屋有实际性出资,而被告对该涉案房屋未有真实客观原因行为,故被告仅仅是该房屋名义上的权利人,而原告才是该房屋真正权利人。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被告应负责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法律硕士毕业,现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1210220********7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