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律师
张德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大连合伙人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390505650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8:00-21:59

劳动关系纠纷案例

发布者:张德华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04日 1166人看过 举报

2026-02-0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述

本案为上诉人李XX与被上诉人某某部队岸勤部之间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上诉人李XX主张,其在2004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被上诉人单位食堂从事鱼肉加工、卫生保洁等工作,接受被上诉人的指挥、管理和监督,获取稳定的劳动报酬,双方应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李XX本人出具的《无劳动纠纷确认书》及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李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期间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上诉人认为其工作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受管理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且《无劳动纠纷确认书》系在被上诉人利用优势地位、以配合办理社保为条件的情况下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则抗辩称,上诉人从事的是临时性、项目性的劳务,无需遵守正式职工管理制度,报酬支付方式亦符合劳务关系特征,且《无劳动纠纷确认书》合法有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虽在此期间为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管理等劳动关系核心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也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并无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等劳动管理要求。上诉人出具的《无劳动纠纷确认书》也表明其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未持异议。因此,双方不符合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


二、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XX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不予支持李XX要求确认2004年1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某部队岸勤部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从张德华律师(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角度给出的建议

基于本案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从代理被上诉人(用人单位)一方的张德华律师视角,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在类似案件中的实务建议:

1.精准界定用工性质,注重证据留存:

对于部队、机关等单位使用的非在编、临时性工作人员,应在用工之初就明确其“劳务提供者”或“临时务工”的身份,避免使用“员工”、“任职”等可能引发劳动关系联想的表述。

在支付报酬的银行转账附言、内部财务记录、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本案中的《关于商请协助办理保险缴费事宜》函)中,应统一、清晰地注明款项性质为“劳务费”、“临时务工报酬”等,而非“工资”。本案中,被上诉人财务记录虽使用了“工资”字样,但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未予采信,提示了用语规范的重要性。

2.善用“确认书”等文件,固定双方合意:

在劳务关系终结或处理相关事宜时,可考虑让提供劳务方签署《无劳动纠纷确认书》或类似文件。该文件应明确载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有报酬福利已结清、无任何未了争议等关键内容。

确保签署过程的合法性,留有证据证明签署是出于对方自愿,无欺诈、胁迫情形。本案中,《无劳动纠纷确认书》的内容明确,且签署时上诉人已提起仲裁,知晓争议性质,这大大增强了该文件的可信度与证明力。

3.围绕“从属性”核心要件组织抗辩:

在诉讼中,应紧紧围绕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人身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和“经济从属性”(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进行抗辩。

重点举证证明提供劳务者:工作时间不固定、无需考勤、不适用单位内部晋升培训等管理制度、报酬计算与特定工作成果挂钩(如本案按年结算劳务费)、可同时为其他单位提供劳务等事实。本案判决明确指出,上诉人未能证明存在劳动管理性要求,这是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的关键。

4.有效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牢记“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

对于对方提出的证人证言,可从证人身份(是否仍在职、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言细节(是否存在矛盾、是否与其他证据冲突)等方面进行质证,削弱其证明力。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部分采纳。

5.程序与时效抗辩作为补充:

在实体争议之外,可审查对方的主张是否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并适时提出时效抗辩。本案中被上诉人亦提出了时效问题,虽二审判决未以此为主要裁判依据,但可作为全面的诉讼策略组成部分。

总结: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前端管理的规范与清晰。通过书面协议、付款凭证、过程管理记录等多种形式,固化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合意与事实。一旦涉诉,则需从“缺乏人身与经济从属性”这一核心出发,组织证据,有效抗辩。本案的胜诉,正是得益于被上诉人在用工性质上的相对明确界定以及关键证据《无劳动纠纷确认书》的有效运用。


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法律硕士毕业,现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民事法律专业委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1210220********7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