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素材:
将五万元钱借给别人,本来是想获得较高的利息收入,原以为拿着对方的房产证做抵押不怕其赖账。可一年后张先生发现,鸡飞蛋打,落得一场空。
一年前,一位并非很熟的朋友找到张先生,称自己做生意缺五万元,愿意出高息向张先生借。张先生犹豫,心想辛苦攒下的几万元借出去,获得的利息比存在银行高出不少,这固然是好事,但对方万一生意做砸了,到哪儿要回这笔钱?看出张先生的心思,对方就提出用自己的两居室房产做抵押,并将房产证交到张先生手中。有了价值几十万元的房产在手就保险多了,张先生爽快地将五万元钱借给了这位朋友。一年后的今天,借款的朋友不再露面,找也找不到。张先生感到不妙,拿着朋友的房产证到房产局调查,竟发现这个房产证早就被挂失,那套房也早已经转让过户给了别人。手拿找不到债主的借据和已经作废的房产证,张先生很无奈,深悔当初自己的不懂法和粗心大意。
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房产作抵押担保的,应当到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房产作为抵押物办理登记的意义在于,首先它能有效地阻止房产所有人不经抵押权人(债权人)的同意而实施的转让房产的行为。在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能依据此项登记,拒绝房产所有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欲将该房产向他人转让、赠与、过户的申请,以保护债权人对该房产享有的抵押权;其次它是抵押权人能够获得以此房产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法律保证。在房产所有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对该房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依法可以此对抗其他债权人,享有以该房产变现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否则其没有优先受偿权。本案例中的张先生期望的抵押权之所以不能实现,在于其对有关法律规定的不知,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