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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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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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该由妻为夫承担吗?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89人看过

吕律师每日说法(十八)这笔债务该由妻为夫承担吗?

新闻采写:施健康 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

专家点评:吕淮波 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ISBN7-5369-2416-7)

新闻素材:

曾是合肥颇有名气的卤菜大王张某为了两个情人,弄得家里债台高筑,妻儿生活拮据,他却带着一个情人躲到了浙江过起了两人世界的小日子。

张某多年在合肥市中菜市和一些大超市做卤菜生意小有名气,赚了不少钱,光房产就置有两处。他为人精明一直牢牢掌握家中的财权,房产登记在他的名下,其他财产也由他控制,妻儿根本就不知道家中到底有多少财产,更不知道钱财在何处。张的私生活一直不检点,近五年与雇用的一女工同居,视自己的妻儿如无物。2009 年2 月,张人欠下几十万元债务后,携巨款与这名女工逃往浙江避债。在同这名女工分手后,又和一位七八年前有染的老相好同居,开小饭店为生。

张某离故土解脱了自己,可害苦了家中的妻儿。那些债主三天两头上门逼债,最后又将张某夫妻俩共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债务。而张某躲在外地不应诉,不提供其他可供还债的财产,法院只能查封了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两处房产,准备以此变现清债,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眼看自己将失去住处流离失所,张妻欲哭无泪,对为何要让自己为夫还债实在想不通。

吕律师评析: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九条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夫妻何方取得的财产均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本案被法院查封的两处房产系张某婚后取得,其与妻又无婚内财产归属的约定,因此这两处房产虽然只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依法仍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张妻对此两处房产享用50%的产权份额。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婚内个人对外所负的债务只能变现张某所享有的房产份额归还,而不能动用张妻应享有的房产份额偿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举债的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有约定婚内实行AA制,各自财产和债务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这一约定还借款给夫妻一方的,否则婚内债务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偿债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见,在本案中除非张妻能举证证明存在司法解释所列的两种情形,否则,即使张某对外举债未经她同意,所借款项未实际用于家庭生活,都不影响法院支持债权人主张的用包括张妻产权份额在内的该两处房产偿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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