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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
张先生乘出租车遭遇车祸受了重伤,“的哥”却毫发未损。伤愈出院后张先生心里不平衡,将“的哥”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却败了诉。
事情还得从去年的春节前说起。张先生上午下班后因随身所带的东西多,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车行至市区后面有一辆小轿车试图超车时,驾驶员突然发现前方有障碍物,因急打方向处置不当,小轿车竟撞到出租车副驾驶的车门,致坐在此位置上的张先生被撞成重伤,而“的哥”却未受到丝毫损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小轿车驾驶员负全责。据此该车的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了张先生蒙受的损失。但张先生却认为“的哥”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未能将自己安全地送到目的地,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后,张先生将“的哥”告上了法庭。案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的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自己为什么会败诉呢?张先生就此咨询了一街道司法所的同志。这位同志认为:张先生的确与出租车司机存在客运服务的合同关系,但造成车祸的责任是小轿车驾驶员而非其所乘出租车的司机,对出租车驾驶员而言该车祸应属于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租车司机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租车司机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这位司法所同志的解答对吗?
吕淮波律师评析:本案不存在可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问题。不可抗力事件不仅具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性质,同时还具有不可归责性。案中涉及的车祸对出租车司机而言,或许是不能预见的、无法避免的,但并不是不可归责的,即其未能安全地将张先生送达到目的地是因小轿车驾驶员肇事造成的。故该车祸最终能归责于该肇事车的驾驶员。《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张先生是完全可以追究出租车司机的违约责任的,在出租车司机承担了此违约责任后,其依法可以向肇事驾驶员追偿因其向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而蒙受的损失。但如果张先生已经直接向肇事驾驶员提出了侵权赔偿,且已经足额获得赔付,其就无理由再行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在本案中之所以会败诉,并不是因为出租车司机因“不可抗力”而可对张先生免责,而是因为张先生就同一损失已经通过侵权赔偿的主张,从肇事驾驶员处获得了赔偿,如此就不能侵权、违约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