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
一对原本生活的很幸福的再婚夫妻,可在各自得到了一套回迁安置房后,竟在双方的子女中掀起轩然大波,以至他们美满的婚姻面临破裂的危险。
李先生是合肥市的一名退休教师,中年丧偶之后十几年没有再婚,一人将四名子女抚养成人。孩子们各自建立了家庭后,李老师的退休生活很冷清。前年,在朋友们的介绍下,他认识了一位中年丧夫的女士,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就结合了,感情很不错,双方的子女处的也还融洽。最近,这对老人因再婚前各自的房屋拆迁,都获得了一套安置新房。原本这是一件好事,可没想到却在他们众多的子女中引发纠纷,都担心在将来的财产继承方面会吃亏,于是纷纷上门动员两位老人离婚。一对不忍分开老伴,面对子女们的要求,无所适从,于是登门向“148”求助。
吕淮波律师评析:
首先,是否离婚取决于婚姻当事人自身的意愿,依法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他人包括他们的亲人根本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干涉。案中的子女无视父母生活幸福的事实,对父母采取的行为既违法又无情,应受到谴责。案中的父母若不珍视得来不易的晚年幸福,迁就孩子的无理要求,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况且面对不明事理的子女,父母即使离了婚,在处理财产时也很难保证令所有的子女都满意,若失去了幸福又酿成新的家庭纠纷,岂不是得不偿失。因此,案中的父母明智的选择或许应是依法拒绝子女的无理要求。
其次,案中的父母再婚后若是基于与原有配偶的共有房产的现实拆迁,而各自取得了一套新房的话,则在正常情况下,该新房应有一半属他们原配偶遗产形成的利益,在原配偶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对该属遗产性质的利益,二位老人和他们的子女均有平等的继承权。因此,案中的子女现在若主张对其生父或者生母遗产的继承,虽然不近情理却并不违法。建议各方依法协商分割遗产,协商不成的可诉请法院判决解决;如果不能实物分割,依法可采取作价后一方占有全部房产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作价款的分割方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