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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稀里糊涂赠了房
女儿为了独自霸占老父亲的房产,竟采取欺骗手段办了财产赠与公证,七十八岁的老父亲差点被扫地出门,这是发生在合肥的一件事。
家住合肥市蜀山区的吴老汉,如今离休在家,有套七十多平方的房子,每月有二千多元的离休工资。吴老汉一生结过几次婚,三四个孩子同父不同母。今年来吴老汉身体不太好,几个孩子就纷纷打起父亲财产的主意。有的经常上门以各种名义要钱,有的想要老父亲住的房子。2000年5月份,一个女儿将稀里糊涂的老父亲骗到了某区公证处,用手将公证的内容盖起来,让老父亲签了字。事隔一年多,女儿对父亲的态度越来越恶劣,甚至威胁将老父亲赶出家门,声称房子已经是她的了。老父亲赶忙到公证处询问,才知道自己当初签字的公证书是将自己的住房赠与女儿的内容,现公证书已经生效。房子赠与了女儿自己住哪儿?后经该公证处的协调,女儿才勉强同意补签一个公证协议,同意老父亲及他现在的老伴可以在此房里居住到去世。毕竟这套房子已经赠给这个女儿了,其他儿女知道后都上门吵闹,弄得吴老汉及老伴不得清静。
吕淮波律师评析:鉴于吴老汉是与女儿共同到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故其现以当时是“稀里糊涂”,有违其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该公证,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当事人虽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只要在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之前,其都可以反悔撤销赠与。此撤销权规定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第二款对某些赠与的撤销权做出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因此,吴老汉如以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实践性特点的原理,要求撤销已经过公证的赠与,也是难以获得公证和审判机关支持的。但本案值得考虑的是,案中的房产是不是吴老汉与其现在老伴的共同财产。如是吴老汉的个人财产,则该以赠与形式处分房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此房是吴老汉与老伴的共同财产,吴老汉在实施赠与前又未经得其老伴的同意,则其老伴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以吴老汉的赠与行为有违此规定,以及受赠的女儿并非是该规定所指的善意第三人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宣布撤销该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