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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如此讨债法不容
合肥市的赖先生因做生意欠债和合作伙伴产生纠纷。合作伙伴将其从合肥挟持到黄山,甚至威胁要杀他,赖先生着实吃了一次亏。
赖先生在黄山有一个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2年初他们达成一项合作协议,约定赖先生从合肥运某品牌的酒到黄山后给合作伙伴销售,并按销售量拿提成。由于赖先生的酒在黄山销路不好,对方不愿意继续合作,要求赖先生返还他垫付的几万元货款。赖先生一时拿不出这笔钱,就拖着未付。
2003年6月初,赖先生在街头被合作伙伴和随行的人截住,并将其挟持一家宾馆。一顿暴打后,对方逼赖先生打电话给家人,要求送钱来换人。未等到有人送钱来,几个人又将赖先生挟持到黄山,甚至威胁赖先生不给钱就杀人。眼看实在要不到钱,对方又逼赖先生写下一张欠条,才放了他。经过这番连吓带打,赖先生回到合肥就住进了医院,花了不少钱。近日赖先生来到“148”求助,咨询如何追究他的这位合作伙伴的法律责任。
吕淮波律师评析: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的途经和方式解决。案中赖先生的合作伙采用挟持、拘禁人质的方法解决其与赖先生的债务纠纷是法律所不容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三款分别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赖先生可据此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任,并有权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