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说明:
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妻债未必夫还
某单位欠余先生的房屋维修工程款,余久讨不得。无奈之下余先生将该单位告上法庭。不料对方却以余先生的妻子欠其承包上缴款为由,试图通过妻债夫还的方式扣掉余先生的工程款。
余先生自1995年承包了某肉类加工厂的房屋维修工程,双方当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肉类加工厂如需维修房屋,必须事先将维修计划交厂部审批。然后余先生再依批准的计划,自行购买材料,组织施工。等到工程竣工后凭据验收决算单据,经厂领导签批后再到会计室结帐。自1997年起,余先生妻子承包了厂里的一门市部。去年底,余先生在多次向厂方讨要房屋维修工程款未果的情况下,将该厂告上法庭。在诉讼中,肉类加工厂却以余先生的妻子欠该厂承包上缴款为由,向法院申请将余妻列为诉讼第三人,并请求用对余妻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对余先生负胡的债务,但未被法院采纳。
吕淮波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诉讼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问题。就程序言,两个纠纷涉及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市部只要不是余先生和其妻共同承包的,加工厂就不能直接向余先生主张其妻所欠的承包上缴款,因此加工厂在余先生的提起的诉讼中,要求将余的妻子列为当事人,期望能将两个纠纷一并解决的想法是不能成立的。加工厂只能另案以余妻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就实体而言,如余妻的承包收益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则其欠加工厂的承包上缴款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在加工厂另案起诉余妻胜诉后,加工厂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双方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