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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师每日说法(八)孩子受伤谁负责?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13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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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孩子负伤谁负责?

合肥市内的一所小学近日发生一件不幸的事,几名小学生因在一起打闹致使其中的一名一岁孩子受了重伤。学校老师及家长未能及时发现伤情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现在这名小学生已经半身瘫痪。目前,校方与家长正在协商处理孩子的伤害赔偿问题。

这位小学生今年才五岁,受伤前在合肥市拿摩温的一所小学学前班上学。这天上午课间活动时他与几名同校学生打闹中,被一名高年级的学生推倒,头部撞地。随后上课时该生趴在桌上昏昏欲睡,有明显不适的反映。授课老师从学生那里了解到事情的缘委后,并未在意。学校放学家长来接他时,也了解到此事,同样未在意,误认为孩子只是玩累了,回家后即让其上床休息。直到晚上十一点钟发现孩子呼吸困难,家长才感不妙,遂立即将孩子送医院。医生检查系颅内出血,虽经抢救生命得以脱险,但因延误治疗致半身瘫痪。家长现在正与校方协商处理孩子受伤的赔偿问题,但校方认为自己并无责任,家长问:孩子受伤究竟应由谁负责?

吕淮波律师评析: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但是2002年9月1日起生效的,由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理简称〈办法〉)否定了上述观点和做法。该《办法》明确了如下两个主要问题,一是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有特别的约定,接受了监护委托的,否则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责任;二是对在校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按一般过错责任的原理确定,即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过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承担主要责任,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对本案校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依据《办法》的规定,校方对该生被同学推倒撞地致伤一事原本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该校授课老师在得知此事,且发现该生有不适反映后未予关注,疏于采取必要的措施,是存有过错的。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关于“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加重”,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规定,该校理应对该生伤害加重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责任划分应是,直接致该生伤害的同学家长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因疏忽未对该生尽到关注、及时抢救之责的学校和该生的家长也应对本案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就事故的处理、赔偿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已落残学生的家长可以将实施伤害学生的家长和两学生所在学校列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对本案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至于,案中的老师,因其履行的是学校赋予的职务行为,落残学生的家长直接要求其赔偿的主张是无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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