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淮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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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律师每日说法(七) 非法同居吞苦果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2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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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施健康 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

专家点评:吕淮波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ISBN7-5369-2416-7)

新闻素材:非法同居吞苦果

2000年秋,方女士与“丈夫”举行了婚礼,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如今怀的孩子流了产,“丈夫”轻松地以解除同居关系抛弃了她,和别的女人跑了。

方女士和“丈夫”同是亳州市人。2000年他们在合肥打工时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举行了婚礼。婚礼过后,“丈夫”以各种理由拖着不领取结婚证。2002年11月方女士怀孕了,却发现“丈夫”与另一个妇女关系暧昧,不久居然公开同居了。当方女士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时,“丈夫”却以未婚先孕违反计生法要被罚款为由,劝方女士先把孩子打掉,并保证打掉了孩子就和方女士去领结婚证。方女士就到医院作了流产手术。孩子没了,“丈夫”的脸色就变了,任方女士怎么恳求,就是不去办结婚证。几个月后,“丈夫”竟到法院起诉了她,要求解除和她的同居关系。至此,方女士知道自己被“涮”了,以与“丈夫”同居受骗为由,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两万元。可一场官司打下来,方女士什么也没得到。

吕淮波律师评析:针对1994年2月1日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前,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未办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实,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的规定,对此按“事实婚姻”对待,给予必要的保护,即男女双方若解除夫妻关系诉至法院的按离婚案件处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给予无过错一方一定的照顾。但对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不领取结婚证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不再视为是“事实婚姻”,而按非法同居处理。既然将此行为定性为非法同居,就不存在对无过错方保护的问题。案中的方女士和她的所谓“丈夫”是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后,未经结婚登记举行婚礼在一起生活的,因此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并无错。另外,即使是在正常的离婚诉讼中,一方仅以另一方要求离婚为由,向另一方主张精神损失费都是无法律依据的,故本案中的方女士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更是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鉴于方女士与该男同居期间曾怀孕堕胎,对身体有一定伤害的事实,若方女士在诉讼中以此为由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许还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总之,方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本案警示世人,依法办事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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