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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写:安徽报业集团资深记者施健康
专家点评: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吕淮波
文本出处:安徽省普法推荐读物、安徽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每日说法》
新闻素材:莫名受冤枉,如何讨说法
自己的自行车放在路边,一转身就有人硬说是她的,还理直气壮地报了警。待事实查清,对方连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近日,项女士遇到这件窝心事,想知道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这天合肥市的项女士将自行车停在路边,步行到附近的小学接放学的孩子。待其返回取车时,被 一个气势汹汹的妇女拦住,硬说项女士的车是她的。这辆自行车已经随项女士二年了,是自己在正规的商场购得的,发票还保留着,怎么一下子就变成了他人的了呢?气愤的项女士要求对方拿出证据来,可这位妇女不理这一套,抓住车不放,还打电话报了警。两个民警过来后并未认真听取双方的陈述,就把自行车放在出租车上带走,要求项女士回家取发票到派出取车。当项女士按要求去取车时,那位妇女在她面前居然有说有笑,明知自己搞错了,却没一句道歉的话。车虽然取回来了,但肚里的气难消。项女士认为这位妇女的行为损毁了她的名誉,想通过诉讼讨个说法。
吕淮波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判断案中“那位妇女”是否侵害了项女士的名誉权,关键看其是否借“报警”之名,行侮辱、诽谤项女士之实, 以及项女士的名誉是否因此受到实际的损害。从案情看,两人本不相识,此前也不存在利害关系,“那位妇女”没有借“报警”之名,行对项女士侮辱、诽谤之实的动机和必要。 同时,经公安机关的调查澄清了事实,并没有因此事引起社会舆论对项女士人格评价的下降。项女士认为 其名誉受损仅是个人的主观感受,而此并不是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要件。“那位妇女”在明了事实后,对项女士无歉意的表示,应受到谴责,但通观全案尚未达到诉请法院立案,追究其侵权民事责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