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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办?

发布者:吕淮波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15450人看过

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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