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我和现在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不想续签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我经济补偿金?
■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这一规定,如张先生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则不必向张先生提供赔偿;如公司降低了劳动报酬,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