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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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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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师杨迪谈——高法也管家务事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478人看过

           高法也管家务事
   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通报的是最近30起富有指导意义的家庭纠纷案件,拒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地法院共判了400万起家庭纷案件,占总案件的百分之三十,而且在持续增幅中。
   家庭纠纷在大多数人们心中似乎不足为道,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 在过去此类案件法院也是秉着只调不判的原则,甚至女方遭遇严重家暴,即便构成轻伤害,公安也不愿立案。背后主要存在情与法的矛盾。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 ,家庭纠纷一旦对簿公堂是一件很伤和气的事情,而且日后难以修补,法检部门往往不愿做“恶人”,插手人民的“家务事”。可是随着经济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家庭矛盾涌现出来,大量案件突然爆发,让司法部门无所适从,案件的复杂度越来越高,审理难度亦是非常大,当亲情、伦理、道德无法解决日益尖锐的矛盾时,就到了“清官非断家务事”的地步。可是由于判例很少,即使有相关的法律,法官也不能熟练的运用,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是将此类案件做一个集中的总结,发布判例,给各地法院一个指导性的作用。中国虽然不是判例国家,但也需要大量的案例指导,如今此类案件集中爆发,如果等到法律修订后再实施,太过滞后,此时判例就显得尤其重要。这次新闻通气会发布的案例,主要有离婚财产纠纷、赡养老人、以及遗产继承几类案件。此次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杨迪律师将几类案件的重点问题做出归纳和总结。
一、离婚判决下来之后,能否根据新证据索要精神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过错责任,首先举证人要举证侵权人存在以上行为,还要证明自己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了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它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备要素,是构成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只有一方当事人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才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这类案件往往当事人很难举证,很多人都是在离婚后才发现的,此时是否能再次诉诸法院,要求赔偿呢?此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给与了支持性的答复。2003年张某与周某相恋结婚,2013年7月,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后,周某发现张某在外早已成家,并育有一女,于是周某提出诉讼,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法院认为,张某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第三人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离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维权?

  在中国,家庭暴力一直是一个不太重视的事情,所谓“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床头打,床位和。”公安不予立案,法院不敢强判。如今家暴在司法上是零容忍,一旦婚姻期间存在家暴现象,法院支持双方在离婚时,受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一旦受害方遭受的伤害构成轻伤害,必须予以立案,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欧美国家,对于家庭暴力是绝对的零容忍,别说有实质性的侵害,即使是言语上的威胁与恐吓,也会遭到法律上的追究。

三、关于彩礼在什么情况下返还?
  彩礼是中国的传统习俗,是指在男女婚嫁期间,男方给女方家里的钱财或礼物,表示与对方结婚的诚意,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如果二人无法结婚,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但是如果二人结了婚,在离婚时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再将彩礼返还了呢?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二人结婚了,在离婚时法院支持返还彩礼只有这三种情况。法院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完全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其它的情况均是出于自愿,无论是否合理,赠与事实已经明确,离婚时不予返还

四、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案件如何处理?
 其实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却非常有压力,此类案件当事人之间都有着割不断的血缘,关系往往比较亲密。判决过后当事人事后懊悔,不满的比比皆是,法院如果不慎重,就会让双方关系恶化。可是一味的调解也只能暂缓当事人的情绪,并没有实质性的解决矛盾,拖延的结果只会让矛盾激化。此次案例中就有一个案件:“一个年过六旬的老人将自己的亲身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儿子每月支付老人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及生活用品。”儿子接到判决后,每月将抚养费打入老人账户,将生活用品送到当地的居委会,十年间没有看望过自己的母亲。母亲陷入极大的懊悔中,儿子的心结也没打开。此时引起极大的争论,大伙纷纷指责法院行事武断,可是换一个角度,一味地调解,老人的生活问题意味着一直得不到解决,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老人已是垂暮之年,怎能让老人的晚景过的如此凄凉呢?那么法官如何在情与理之间把握住平衡呢?杨迪律师建议:“法院能调则调,调解不成就该依法判案,不必拖沓,对于个别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建立追踪机制,即法院判决之后,应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并且建立事后追踪机制,继续调解,甚至可以与当地的居委会建立配合机制,修补审判之后,恶化的亲情。”在子女抚养方面,夫妻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需给另一方抚养费,当时法院会判一个数额,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当初所判的抚养费,可能远远不够孩子现在的生活用度,如果光由一方承担会产生不公平,所以新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即使是一次性给付完抚养费,也可以再次向法院申请,每月的固定数额也可以随着时间的延长而产生变化。

   所谓:“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国家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家庭纠纷处理的好坏对社会的稳定性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纠纷,亲情矛盾不再是“三不管”的 小事,必须上升到法律层面,让司法部门提高重视,妥善处理相关纠纷,立法部门也应该从实际出发,修订关于此领域内的法律法规,使相关案件做到真正的有法可依,法例结合,提高法官的办案水平与能力,而对社会也应该公示典型案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利用新闻、广播的力量宣传家庭亲情的美好与和谐,尽量使每一个家庭都减少矛盾,使每一个老人感到亲情的温暖,每一个儿童都能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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