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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为各行各业敲起警钟

发布者:杨迪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3日|分类:知识产权 |721人看过

              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为各行各业敲起警钟

                            杨迪

  四年前,体坛篮球明星与中国乔丹体育之间因商标侵权案件引发知识产权诉讼,2016年12月8日,这场旷日持久的案件终于落幕,最高院的审判结果是:“乔丹体育对3件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

   回看这起长达四年的纠纷拉锯战,被告乔丹体育,全称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福建省晋江市的体育用品生产商。公司的前身为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间,该公司更名为“乔丹体育”,并先后注册了“乔丹”“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以及乔丹两个儿子的名字“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等多个商标。

近年来,随着乔丹体育在国内的发展,该品牌商标惊动了“飞人”乔丹。2012年,乔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的78个相关注册商标。第一仗,乔丹便吞下苦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飞人”乔丹对判决不服,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又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两度受挫之后,乔丹并未放弃,他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然而,2015年5月,二审再遭败诉。“乔丹体育”方称,乔丹仅为姓,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品牌取名中文“乔丹”本意为“南方之草木”。

但是惹人争议的是,中国体育乔丹却是以飞人乔丹精彩灌篮的动作为其品牌图案,且与耐克乔丹的标识相似度达到百分之九十,这根南方草木根本没有关系,这个图案令百分之九十的人以为乔丹是中国乔丹的代言人。

今年4月26日,“乔丹”商标权纠纷案继续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整个庭审持续了四小时之久,而“乔丹”商标是否与迈克尔·乔丹相对应,成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庭审中,迈克尔·乔丹的代理人以包括大量新闻报道在内的材料为证,强调中文“乔丹”指代的就是迈克尔·乔丹。当然,这一观点遭到了乔丹公司的反驳,其代理人称:“我们提交了相关证据说明中国有4200多位乔丹。乔丹也被广泛应用于企业字号中,通过中国组织代码机构查询,中国企业字号里带乔丹的企业有上百家,乔丹被广泛应用在企业字号中,最早的企业已经在申请人成名之前就有。”如今,从审判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前者的主张——“乔丹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会让消费者对迈克尔·乔丹本人产生直接联想。简而言之,是中国乔丹体育恶意注册了乔丹,虽然乔丹体育在中国是驰名商标,但是最终可定义为:“山寨版耐克乔丹。”

与此同时,12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的校徽商标因为到期未续展,已被福建省泉州市春回大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抢注,该公司已成功注册与人大校徽核心图案“人人人”非常相似的商标。
   高校的校名、校徽商标被抢注,虽然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但关乎高校形象和声誉,这样的损失同样是不可低估的。一般高等院校有着持久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商家利用注册与校徽相同的商标无非是为了蹭名气,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即使是抢注带有极大的恶意,但是《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使用期为10年,如果期满不申请续展,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期满后的商标将被注销。”即使商标法中有不得侵犯先权利的规定,但能不能足以支撑人大抢回注册商标还是一个未知数。

从最近这两起轰动全国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第一、民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清晰的认识,还不能意识到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巨大价值,中国山寨版产品劣币驱逐良币,侵权已经波及到教育领域了。第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尚不完善,拿乔丹体育案件来说,国内关于商标行政纠纷中涉及在先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不明确。”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对于在先权利,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对于飞人乔丹与体育乔丹之争,主要焦点在于以姓名为商标的注册之争是否具有侵害了飞人乔丹的姓名权,以姓名注册商标是否能够得到保护,这些争议没有明确的在商标法中,也就是飞人乔丹一再败诉的原因。我认为:“体育乔丹以飞人乔丹并且用于体育产品,所绘图案与飞人乔丹打篮球的身姿极其相似,原本就有误导消费者之嫌,而且在没有征得乔丹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品,属于不当得利。至于有没有损害乔丹的姓名权,是另一层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义务。”

乔丹虽然是美国人,但是其中文名字依然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乔丹公司是明知乔丹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并未与乔丹本人协商谈判,获得许可及授权,而是擅自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与乔丹密切相关的商标。放任相关公众误认为自己的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并且,使乔丹公司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就实现乔丹本人为其代言的效果。

乔丹公司如此的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商标被判侵权应撤销。但以拼音注册的JIAODAN商品由于不符合姓名权中的文字标识,没有用文字的方式表示,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尽管如此,我认为:“以名人姓名以拼音的方法注册的商标依然是打法律擦边球的行为,难逃山寨之嫌。尽管司法上的纠纷有了结束的迹象,但被判撤销“乔丹”商标之后,乔丹体育的麻烦还没完。过去四年,由于这场诉讼大战的存在,乔丹体育公司的上市进程被迫一拖再拖,接下来的进展仍然未知。更令乔丹体育难堪的是,在这场与迈克尔·乔丹的“辩解”中失利之后,他们很可能失去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和市场,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难被认可。

关于人大校徽被某公司抢注,反映的是一个立法上的空白,《商标法规定》:“商标有效使用期为10年,如果期满不申请续展,在6个月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期满后的商标将被注销。”但是对于已经形成社会影响力的商标,没有续展,仅仅涉及的是一个管理性的问题,但是已经具有悠久影响力的商标不续期并不意味着绝对没有被保护权利,如果该校徽没有申请续期,那么也应该有一个公告的程序,通知社会的义务,广而告之是对学校声誉的保护,也是应该对社会尽到的通知义务,经过程序之后,如果企业注册了与之相似的商标,那么也应该有一个公示的程序,方可免除侵害商标在先权利的责任,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性程序,并没有写入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也没有在商标法中体现出来,才让企业有机可乘,而人大能否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学校的尊严是一个未知数。

(部分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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