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实际上允许婚姻关系当事人通过约定自由处分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即个人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思处分自己的财产。而赠与的含义是赠与人将自的财产不要回报的送给赠与人。夫妻之间关于不动产归属无偿转移的约定,就会改变了约定相关财产的权利关系。从根本上讲,这并不是夫妻财产制的相关约定,仍然是夫妻之间相互赠与的范畴。至于当事人将此种协议命名为“约定”还是“赠与”并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判断。
夫妻财产协议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约束力。那么,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否以此婚内财产协议为判决的依据?笔者认为这里的“约束力”仅指合同的约束力,而不是物权的约束力。
可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民事合同,对当事人仅具有债权上的约束力,不具有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即必须通过物权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物权效力。
武汉律师认为赠与在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一方出让自己的财产,另一方选择接受他方的财产),所以法律允许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公证的赠与除外,这同样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讼争房屋的产权未进行物权变更登记,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效力。因此,赠与人有个任意撤销权,可以随意行使,但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就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了想要的效力,合同但赠与物本身的所有权并不会改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