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如果双方有分居的,一方负有的债务不一定按照法律规定就变成共同债务,这里是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如果受到另一方的虐待,没有共同居住的可能性而离家出走的,那么这是出走方为了维护日常生活的开支或者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背负的债务,这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夫妻关系恶化,二人暂时分居的,那么乙方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其收入只用于个人生活,没有用到家庭生活中,这属于个人债务。
属于说,要判断分居后一方所负有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这就要看产生债务的原因,并不能一概定论。如果一方无法忍受另一方的屈辱对待而离家出走或者分居,那么分居之后产生的正当费用,例如为了生活或者履行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者是为了治疗疾病等费用,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因为夫妻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法定的相互抚养的义务。
如果分居之后的一方的债务是为了生产、经营,并且这些生产经营在盈利的时候也没有哪来用于养家或者用于家庭的共同开支的,那么,这种生产经营行为就属于是个人行为,与自己的家庭生活没有关系,同样,由此产生的债务也是属于个人债务。应该由其个人清偿,在离婚时,另一方就不需要帮助对方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