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这责任时,我们首先要看到,债权人对最基本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当需要举证到《借条》《借款协议》时,并且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仅是有一方签字,但是事后夫妻的另外一方承认了,或者其他方式追认,比如写了《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通常,债权人只是能够夫妻一方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负债,但是法律上有“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可以按照常理推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债权人就没必要进行举证。
如何判定债务是否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那么就需要看夫妻的共同生活的状态,也要结合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来做一个综合判定,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这不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那就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背负的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的生活需要中。
一般的理解上,对于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需求的债务,原则上不可以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想要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那就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超背负的债务的原因不是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且最后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就不能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