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地是否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
彩礼是双方缔结婚姻的风俗习惯,所以要认定给付的财务是否属于彩礼,首先就要看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风俗情况。如果没有这种给付财务的风俗,那么当事人要认定该财务为彩礼就无从讲起。
(二)给付时的目的是否为缔结婚姻
如今的社会,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的财务的情形比较普遍。但是其给付财务时的直接目的而言,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如果男方给付财务时的直接目的并不是与婚姻相关,则不应该认定为彩礼,可以是普通的赠与。比如在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并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就不能主张返还。如果在恋爱期间,双方都想要结婚,是为了订婚而赠送财务,但是由于婚约最后解除了或者并么有缔结婚姻关系,那么赠送的财务应当返还。
具体而言,以下行为并不能认定为彩礼:
1. 男方或者男方的近亲属为了赢得对方的好感所给付的赠与;
2.男女双方在恋爱之前或者期间,男方为表达情感需要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者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男方主动承担的相关费用;
通常的认识中,对方接受彩礼的行为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如果对方并不愿意结婚,谁会愿意白给她财物。所以如果缔结婚姻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仍然归对方所有,那这就明显与最开始给付相关财物的本意相背离。法律规定在此条件下予以返还,在法理上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保护。
(三)财物的价值
彩礼在通常情况下来讲就是价值较高的财务,包括现金、金银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所以如果男方及近亲属如果在婚前给付的仅是小额的“见面礼”“过节礼”等,或者是其他价值较小的衣物、饰品等,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彩礼。那么二者之间的界定标准应该是以当地的经济水平以及男方自身的经济条件等各种情况综合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