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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378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明确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范围以及返还的标准未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就出现非常多的不确定性的认定。

武汉律师认为,基于中国国情及风俗中确实存在有男女双方互相赠送戒指等金银首饰的传统或习俗,故认定为赠与合情合理。而对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转账的行为,尤其在节日或具有特殊性质的日子转账,若没有明确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对方的赠与,不应纳入返还彩礼的范围。除金钱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虽然金钱与实物表现形式上各有差异,但是相似的,均可以被认定为彩礼。

我国法律关于彩礼返还标准,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对不同彩礼的本质进行分别。对于借婚约索取财物、骗婚等与按农村习俗给付彩礼要区别对待。现实中存在以订立婚约为由财物买卖婚姻或者获取财物马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该部分彩礼毫无争议的应当全部返还给当事人。

二是注意鉴别财物属性,有些财物需要进行易耗和耐损鉴别,如贵重耐损的消费品如金银首饰、交通工具、家电,通常情况下,需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消耗,之后再将其列为返还的财产范围。

三是要从财物的数额方面判断。对于在婚约中约定的大笔财物,如果有相关的证据证明该笔财物已经交付的,应当考虑予以返还。相反,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具有赠与性质的对见面礼、平时交往互赠的礼物,可以不考虑在返还的财产范围内。

四是要查看给付后彩礼的用途。在现实的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被用于购置房产、车辆,或者男女双方未来共同生活的大宗物品已经在物理层面上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作为消耗品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已经消耗。

因此,法院审理时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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