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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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382人看过


对于居住权,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这一项,主要用于赋予特定者长期稳定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用于保护离婚状况产生后某一方难以保证日常生活的问题。但是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居住权是否有效?对此,武汉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对其作出了解答。

君某孟某夫妻关系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但毕竟结婚多年,情谊还在,保证孟某能够维持正常生活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孟某可以暂住在君某的母亲杨某名下一房屋内,居住期限为三年,居住期限到期后另行商议孟某依据离婚协议在房屋居住期间杨某自己对离婚协议不知情为由,将孟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即刻搬离房屋。一审判决杨某败诉,杨某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杨某是否应受到君某的离婚协议约束。经查明房屋为杨某所有,并一直用作君某的婚房。双方离婚后,孟某按约定一直居住在该房内尽管杨某对该协议进行签字,但其作为君某母,应知晓二人离婚协议事宜;且在如此长时间里,理应知晓孟某仍居住在诉争房屋这一事实,并未就此及时提出异议,应受该离婚协议的约束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由一方面临无家可归的情况因此对于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对于暂住的,且设定了期限因此无论基于法律还是公序良俗,法院的判决均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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