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但对夫妻双方来说,如何判断住房公积金的性质?离婚时是否可以分配住房公积金?对此,武汉著名的婚姻家庭纠纷律师给出了答案。
程某和杨某通过熟人认识并开始交流。过了一段时间,他们成了夫妻。在结婚初期,杨某怀孕并辞职。她在家里抚养她的孩子。生了一个儿子后,她呆在家里,成为了全职妻子。然而,生活中的琐事越来越多,夫妻之间也有矛盾和争吵。随后,程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暂时和解。一年后,程某再次提出离婚,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自那时以来,两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改善。一天,两人又吵了起来,直到大吵了一架。程某打了杨某一耳光,杨某报警要求治疗。了解情况后,警方对程某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程某和杨某近年来经常因琐事争吵。程某与杨某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藉此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准许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由于子女一直与杨某生活在一起,子女由杨某抚养,程某先生应依法支付赡养费。程某姓的公积金约8万元是婚后获得的。杨某有权一分为二,大约4万元。
住房公积金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严格区分我们名下的公积金是婚前还是婚后获得的。离婚时可以分割的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于双方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原因,一方应在计算和抵销总金额后直接向另一方给予金钱补偿。在本案中,杨某有权以程某的名义依法将8万元以上的公积金的一半进行分割,因为这是婚后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