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内部的遗产分割纠纷中,一份具有效力的遗嘱往往可以解决大多数问题。但是非手写的遗嘱,其效力究竟如何?对此产生了不少纠纷。武汉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对此作出了解答。
黄某、王某为姐弟关系。王某于某日订立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死后全部财产由姐姐黄某继承。该遗嘱由王某口述、黄某的丈夫刘某协助录入电脑并打印,王某签字并注明日期,且当天晚上由照顾王某的两位护工签名。王某去世后。2021年3月5日,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该遗嘱继承王某的全部遗产,理由为该遗嘱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王某的其他继承人则认为该打印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对王某的遗产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该遗嘱订立与民法典前,民法典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适用。由此,该遗嘱同样应当依据民法典进行审查。大刘作为王某的遗嘱打印人,与继承人黄某有利害关系,因此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且遗嘱另两位见证人均未对订立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故王某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最终法院判决该打印遗嘱无效。
《民法典》施行后,法院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审查更为严格,这也提醒遗嘱人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及要求订立,以还原遗嘱人真实意思,维护遗嘱继承人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