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表示,赡养,直意为晚辈对长辈提供生活上与物质上的帮助。对于曾经抚养过自己的老人,赡养对方是晚辈应尽的义务,承担赡养责任时不应以年龄为界限。
张某与陈某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因夫妻感情不和,张某与陈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小由张某抚养、张大由陈某抚养。随后,张某由于年龄增大,患上了诸多病症,经常前往医院治疗,加上身体原因无法工作,女儿张小仍在读书,生活愈发困难。面对生活的困境和身体的病痛,张某想到,儿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但除了张小照顾自己之外,张大却对自己不管不问。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大向其支付赡养费。对于不给付父亲赡养费,儿子张大表示,父亲未到法定赡养的年纪,自己无需支付赡养费。而且自己从小随母亲生活,妹妹张小随父亲生活,父亲没有抚养过自己,应由张小尽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子女赡养父母应出于传统美德与法定义务,而不是拘泥于年龄等法律法规。本案中,被告张大提出原告未满60周岁,未达赡养条件,不应支付赡养费。虽然我国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但并未规定只有60周岁以上老人才有权要求子女们赡养。本案中,原告虽未满六十周岁,但确因身体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美德,是一种责任,更是一种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在父母需要子女帮助时及时伸出援手,而不是用冷冰冰的法律拒之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