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恋爱期间双方夫妻的非彩礼金钱的定性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暂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对其进行确认与补充。武汉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对此给出了一项指导性案例。
孟某和万某余多年前确定恋爱关系,孟某在国外留学。在双方准备结婚之际,孟某想继续留在国外,其父母希望万某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与孟某在国外结婚。由于万某经济条件不足,孟某父母向女方转账10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万某则在聊天中表示未来会全额归还。。结果待万某拿到留学签证时,孟某提出了分手,万某因此并未外出留学。但由于签证已办,学费不能退还。孟某父母以万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某归还欠款10万元。庭审中,孟某父母表明该笔转账借给万某用于做签证用于出国。万某抗辩称,10万元系孟某父母赠与。
法院认为,孟某父母向万某转账支付了10万元。万某也向孟某母亲明确表达了会还款,故赠与一说不成立。但是,万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与孟某汇合。因此,该款项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借款。况且万某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留学签证等事宜,与孟某之间的感情破裂的主因在于男方。综上,该笔借款应由孟某和万某二人各自承担一半。综上,法院判决,由万某偿还孟某父母5万元。
一般来说,对于在纪念日或节假日给予的小额金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但对于数额较大的且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则认定为借贷关系。对于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使用的,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