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时,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便主动放弃了抚养费,但如果事后反悔了,能够再次追讨吗?对此,武汉著名婚姻家庭纠纷律师提出了一项案例并给出解答。
密某柯某为夫妻关系,二人抚养有一子小冕。随后由于双方感情破裂,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柯某承担。之后,小冕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随后密某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离婚协议,要求小冕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费用由密某一人承担。二人达成一致。但四年过后,柯某突然被告上法庭,小冕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双方应遵从协议书中双方的约定,否则将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降低法院的公信力。因此本案中小冕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在当前情况下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冕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小冕的诉求,是因为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民法典中对于可能出现的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管控,并设立了离婚冷静期希望双方能够慎重考虑离婚协议中的各项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