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著名合同纠纷律师表示,当机动车出借后出现事故时,主要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相应责任。
肖某驾驶车主为李某的货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鲁某发生碰撞,致鲁某重伤。交警认定肖某全责。鲁某出院后起诉驾驶员肖某、车主李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等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为肖某驾驶的肇事机动车辆设定了最高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对鲁某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肖某对本案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故对鲁某所受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部分,应当根据其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赔偿。而李某虽然是肖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在肖某具有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驾驶资质下出借车辆给肖某,其对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事故发生时肖某驾驶该肇事车辆,因此对于车辆的出借人与伤者鲁某负有赔偿义务。故鲁某要求车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该事故而言,货车的使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借人如果对于车辆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