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是什么?是不是就是用公证的方式做遗嘱的意思呢?不是这样的。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一个老父亲去世,有几套房产可以被继承。老父亲可能留了一个遗嘱,也可能没有写任何遗嘱。老父亲过世后,他的子女如果拿着遗嘱到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房管局是不会受理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拿着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也是没有办法要求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的。这是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有一项“继承公证”制度。不论您手上是否握有遗嘱,都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这个“继承公证”手续,由公证处确认所有继承人都对继承无异议了,公证处才会出具一份继承权公证书。然后凭着这份公证书,我们才能到房管局等等权属登记部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为什么要这么设置呢?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一些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或者身处异地的情况下,弄虚作假,篡夺遗产。
但是,在家庭结构比较复杂的情况下,这个制度也可能会被有心的当事人利用,至少在时间上让遗产没有办法很快的传承到其他继承人手里。比如,一个富豪跟前妻育有子女,跟现任妻子也有子女。富豪通过遗嘱把大部分财产留给后面的妻子跟子女,那么,按照继承公证制度,后一任妻子和子女就必须请到前任妻子的子女来公证处配合办理继承公证,因为前任妻子的子女也是这个富豪的法定继承人,需要接受公证员的询问。那么,你觉得前任妻子的子女看到遗嘱里自己只能继承一小部分财产时,会认可这份遗嘱是真实的吗?
只要有一位继承人对继承有异议,公证员就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各方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确认是否有继承权、遗嘱是否有效、继承份额是多少等等问题。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且不说时间和精力上,少则一年的消耗,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开销也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在家庭关系或者亲属关系比较复杂情况下,单纯通过遗嘱来安排后事可不是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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