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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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几种形式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42人看过


 

我们国家的《继承法》至今已经施行了35年。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5种,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这里我们逐一来说一下它们的要点。

公证遗嘱是所有遗嘱形式中效力最高的。什么意思呢?假设继承时同时存在一份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而且两份遗嘱的内容还不太一致,以哪份遗嘱为准呢?一定是公证遗嘱。

如果在继承公证阶段您拿出来的是一份公证遗嘱的话,我相信这份遗嘱受挑战的可能性会很低很低。因为它本身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公证处做出的,在做遗嘱的当时,公证处已经对立遗嘱人的财产以及继承人情况进行了一遍审查。所以,如果条件允许,建议用公证遗嘱是最佳。

所以如果是用打印的方式,最后再落款签名,这种遗嘱的效力是很容易被挑战的。

但是现在电脑、手机等等电子产品的应该已经非常普遍了。而且很可能过个几年立遗嘱人因为一些事情发生变化,对遗嘱也想做一下改变。如果遗嘱的内容很多,重新再手写一遍真的非常不效率。因此,即将审议的《民法典》增加了一种遗嘱形式,就是打印遗嘱。但是《民法典》同时也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打印遗嘱必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然而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字、落款时间。

继续介绍其他几种遗嘱形式。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都要求在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大家注意了,我们现在、包括前面所讲的见证人,都必须是跟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亲属一般是排除在见证人之外的。

口头遗嘱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就是,它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如果紧急情况解除,必须转化为其他遗嘱形式,否则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有一句词叫做“口说无凭”。在危机解除的情况下,法律上认为立遗嘱人已经有条件让遗嘱内容以固定的载体确定下来。如果仍然纵容口头遗嘱的存在,那么会让很多继承关系处于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

由于视频时代的到来,《民法典》又增加了一种遗嘱形式就是“录像遗嘱”。录像遗嘱同样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所以,立法上的设计以及变化,往往都蕴含了很多考虑,反映了当下的时代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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