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彭某与丈夫万某于半月前检到一名女婴,大约六个月,发现她时她正在发烧,彭某便与丈夫一起将女婴送到医院,好在没有什么大碍。在医院治疗两个多星期,小女婴便痊愈了。彭某们曾试图帮这个女婴找到她的亲生父母,但一直都没有消息,于是便放弃了。不知不觉中,彭某对小女婴产生了感情,便同丈夫商量着将女婴收养,丈夫同意了。请问,彭某们可以收养这个捡来的女婴吗?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四条的相关的规定,如果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者是儿童那么是可以被收养的,所以彭某夫妻二人可以收养该名女婴。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彭某夫妻二人应符合没有子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被收养人能力以及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几个条件。因我国《收养法》第八条针对收养弃婴的特殊规定,彭某二人不用受年龄和没有子女的条件限制。但是还是要根据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养女婴时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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