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者对上海和山东青岛两个城市的调研,仅仅在城市社区中,就存在两类非法人组织:一类是已经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的非法人组织,但无需或者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是没有在国家有关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法人组织。从这些非法人组织所从事的行业看,有文体娱乐类、志愿服务类、维修帮扶类等。这些非法人组织之所以没有登记,主要是因为:(1)他们认为没有必要登记。根据学者的考察,在上海13个街道的1021个社区民间组织中,抽取了300份样本进行调查,收回有效问卷257份。在这些样本中,只有1/3的非法人组织进行了登记,在居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健身及娱乐组织”中,有78%没有注册登记。当被问到“是否有必要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时,只有18.4%的人认为有必要登记。(2)登记困难。正因为登记困难,使得在社区中的非法人组织以不登记状态存在的情形非常普遍。 我们暂且不说未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即使对于那些已经登记的非经营性的,甚至是以繁荣社区文化生活、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法人组织,让其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适当?真的值得怀疑。正如德国学者在以上论述中所认为的,让这样的非法人组织的成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仅与其存在的宗旨相违背,而且,没有人会愿意参加这样的非法人组织。这样一来,对于社会的和谐、人民生活的需要是不利的。因此,我国民法典第104条不加区分地规定非法人组织的成员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适当的。 对于未登记的“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应如何对待?其实,在我国与其他国家都存在大量的未经登记的团体,如何对待它们,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就一直存在争议。最大的争论在于:究竟是采取“严格主义”还是“放任主义”?严格主义实际上就是采取“登记方可取得权利能力”,方能以团体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才会被法律承认为“非法人组织”,否则就是个人的简单组合,是民事合同的合同关系而不是非法人组织;放任主义实际上就是采取“形式主义”,只要在形式上对外以团体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院就承认其为非法人组织,按照非法人组织对待,不需要进行登记。但从我国颁布后的《民法典》来看,还是采取了“严格主义”原则,即非法人组织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取得权利能力。 对于未登记的“团体”,若其是非经营性的,其成员的责任应如何承担?其成员对团体的责任方面是否与已经登记的相同?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团体”没有登记,就无法成为非法人组织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应被视为一般民事合伙。其成员显然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外,有学者认为,就私法主体意义上的组织而言,未经登记的组织的实质只是该组织未经注册、登记、公示,对于相对第三人来说,所欠缺的只是该组织的可识别性和信息的对称性。未经登记而事实上已经正式成立并开展经常性活动的组织在法律上就可被推定为非法人组织。责任也不全部是无限连带责任。
作者:李永军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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