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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法上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质疑(四)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6日|分类:公司法 |894人看过

(二)“两户”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自然没有任何问题:(1)《民法典》第54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2)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来看,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从而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诉讼法律地位。

  从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看,个体工商户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毫无问题的。本人搜集到了与个体工商户诉讼有关的300多个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性情况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况:(1)绝大多数案例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为原告或被告,而是将作为实际经营者的自然人列为原告或被告。在这部分以自然人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例中,一多半是仅列个体工商户中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但案例大多数都在将自然人列为原告(被告)的基础上注明自然人的经济属性(即个体工商户)。例如,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在[(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47号,2011.12.14]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原告刘XX,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人,住资兴市鲤鱼江。被告黄XX,女,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资兴市唐洞新区大全路居委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91号,2013.05.17]民事判决书中写明:原告李XX与黄XX、陶XX(广州市增城南阳服装工艺厂个体工商户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在有些案例中,是以个体工商户作为原告和被告的,但表述方式有很大的差异,这可能与个体工商户是否有名称的登记有关。①一种表述方式是:“向XX个体工商户”、“刘XX(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王XX”。例如,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05231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个体工商户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大力使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黄定勇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向XX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吴XX、冉XX、刘X、刘X确认劳动关系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奉法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向XX个体工商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②另一种表述方式是直接列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并注明其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性质,如“宁波市鄞州下应诚达轻钢结构活动房厂(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为L3647716-1,业主:董XX)”。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执字第195-1号]裁定书写明:时XX(个体工商户,字号韩城市浩泽电子商务部)与北京XX控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

  由此可见,我国的司法实践也已经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民事诉讼主体及权利义务主体的范畴中。

作者:李永军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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