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域外比较立法成例与实务中,动产所有权让与除存在前述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外,尚有一些特殊的交付形态,兹逐一分述、考量如下。
(1)契据交付。此指动产所有权让与乃交付权利变动的契据。而契据(deed)系指经动产让与人盖章或签名的文件,或指权利的证书抑或契约的文件。为防止造假,法律通常规定契据必须符合一定的方式,故而其为一种要式文书。比较域外实务上,于国家机关对权利发给证书的,契据指的就是权利证书;然若国家机关未发给权利证书的,则契据乃指当事人依一定方式制作的文书。
比较法实务中,契据交付就是将物权变动的证书或文书交付,由此以作为公示的方法。现今英美法系对于物权变动(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系采“契据交付主义”,只要依法定方式制作(不动产)物权移转的文书,并将此文书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就取得物权。具体而言,按照美国法,不动产权利的变动除了让与人和受让人需订立买卖契约外,仅需作成“契据”交付给买受人,即发生(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效力。受让人虽也可将“契据”登记,但依多数州法及其实务,该登记并非(不动产)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而仅为对抗要件,尽管具公示的机能,然并无公信力;依英国法,不动产土地权利的变动需有二项要件:契约与严格证书。所谓“严格证书”,其乃相当于美国法的“契据”。值得提及的是,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早期法制,房地契的交付也发生房地物权变动的效果,此实也采契据交付的规则。
(2)以有价证券的交付代替动产(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如前述,原则上而言,凡得为交易客体(对象)的动产,其乃皆以交付为所有权变动的要件。若为无记名债权、无记名股票及其他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则亦与动产作相同的对待,也就是以交付为这些权利(证券)变动的要件。至于特种有价证券,譬如仓单、提单及载货证券,则依背书与交付而移转。
实务中,以提单的交付代替运送物品的交付,也就是说,出于物品所有权移转的目的而将提单交付于有受领物品权利的人时,乃与交付物品有相同的效力。若并非就物品所有权的移转而交付提单,系因其他原因交付的,也仅使受交付者取得请求交付物品的权利,并不当然取得物品的所有权。概言之,提单的受交付者究竟取得何种权利,乃应依提单授受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确定。若受托运人的委托对运送物实施加工的,受托人即使由托运人处取得提单,也仅取得向运送人提货的权利,乃并不因此取得运送物的所有权。与提单的法特性(性质)相类似的有价证券(如载货证券),系准用提单的做法;仓单可类推适用提单的规定。至于有价证券系由证券集中保管企业(或机构)集中保管的,其买卖的交割(转让),通常皆以账簿划拨方式完成,无需再为实体的证券交付,此乃亦系动产物权变动的特殊方式。
作者:陈华彬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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