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示交付(übereignung durch Abtretung des Herausgabenanspruchs, cessio vindicationis)。此种观念交付又称让与返还请求权或返还请求权的代位,具体系指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于特殊情形下,让与人可为受让人创设继受间接占有而使对动产的占有关系发生变动。详言之,让与之物由第三人占有中,让与人要为现实交付的,原本需要由第三人将该物返还让与人后,复由让与人将物交付给受让人。从结果上看,此辗转交付过程,也可经由或透过使(让)受让人直接向第三人为交付的请求而实现,其方式或途径即是让与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Abtretung des Herausgabeanspruchs),由此以代替现实交付。因让与的动产尚在第三人的直接占有中,故而受让人也仅系取得间接占有。 《民法典》第227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譬如甲将其所有的自行车租赁给乙使用后,将之出卖于丙,若甲先从乙处取回其所有的自行车后复将之交付给丙,乃不方便和适宜,故而甲可将其租赁给乙的自行车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丙,由此以代替现实交付。又如,买受甲的缝纫机的乙,应甲的要求,将该缝纫机出租于甲使用。之后,乙将之出卖于丙时,不现实交付该缝纫机于丙,而将对甲返还租赁物(即缝纫机)的请求权让与于丙,以代替交付,也属之。再如,房屋的出卖人将出卖的房屋委托第三人管理,出卖人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得将对该受托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于买受人,以代替房屋的现实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则得根据所受让的权利而对受托人请求返还房屋。应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4号)第17条第2款后半句的规定,当事人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值得提及的是,如前所述,让与返还请求权(规则)的功用旨在解决当事人让与动产时作为标的物的动产仍在第三人占有中的问题。应指出的是,根据现今域外比较法法理或学理的通说,让与返还请求权中所让与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其既可指债权的返还请求权[譬如第三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租赁、借用、寄托)而占有让与的动产(其法性质为债权让与)],也可指物权的返还请求权[譬如第三人无权占有让与的动产]。然对于不知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则不涵括在内。譬如甲将其借与乙的动产让与于丙,而该动产已被窃贼窃去,甲虽将其对于该窃贼(不知其人)请求返还该动产的权利让与于丙,丙也不由此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还有,让与人未占有其动产,该动产也未在他人占有中(譬如沉没于海底的动产),让与人的所有权也无从行使,其虽有物权请求权,但并无可请求的对象。此种场合,也并不发生让与返还请求权。此外,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时应否将让与之事通知第三人,学理有肯定与否定两说。通说为肯定说,即认为让与的返还请求权,无论为债权的返还请求权抑或物权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人皆应将让与之事通知承担返还义务的第三人,否则所为的让与对该第三人不发生效力。 应当指出的是,让与人已将让与的动产出租于承租人并已为交付,受让人即使经由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取得该动产物权,但承租人仍得对受让人主张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并继续占有该动产。于借用的情形,此时当事人双方所让与的为债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以债权让与的方式代替交付,受让人既已因债权让与而受让该债权,则债务人(借用人)所得对抗让与人的事由,皆得以之对抗受让人。即使法律并无“所有权让与不破借用”的规定,然借用人(债务人)仍可以其本于借用合同对抗让与人的事由而对抗受让人,主张有权继续占有借用物。 另外,还需指出的是,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实施代替交付,该占有移转的发生应以让与人系占有人为前提或必要,故而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即将其对于出卖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让与第三人的,乃并不符合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实施占有移转的要件。之所以如此,盖因买受人尚未成为所有权人且并未占有该物,出卖人也并非为买受人占有其物,故而出卖人与买受人间不存有所谓的返还关系,且此时也不发生第三人的善意信赖。 最后,还有必要提及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让与动产的物上负担。对此,我国民法典并无规定,惟域外法上存有规定。譬如《德国民法典》第936条第3项规定:“于第931条(返还请求权的让与)的情形,权利属于第三占有人的,受让人即使为善意,其权利也不因而消灭。”笔者认为,我国也应作与此相同的解释。之所以如此,盖因第三人此时仍占有该动产,受让人自应承担该物于他人占有之下可能存有物上负担的风险。譬如,第三人于该动产上存有质权,其质权也不因此而消灭。同理,于(动产)所有权人将留置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的,(原)留置权仍存在于第三人取得的动产上。此外,于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情形,若买受人已占有该动产,出卖人复将该标的物以让与返还请求权的方式让与第三人的,该第三人即使为善意,其取得的买卖标的物上仍存有买受人的期待权,买受人于清偿全部价款后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作者:陈华彬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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