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动产所有权让与中观念交付的涵义与主要样态的厘清与厘定 近现代及当代经济生活中,为尊重和实现特殊情形下的交易便捷,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除指现实交付外,还存在着现实交付的变通方法或形式,由此藉以替代现实交付而使交易完成。换言之,现今实务中有时也假手他人而实施交付,此种替代现实交付的(观念)交付并非真正的交付,而系占有观念的移转,因其具替代现实交付的功用,故谓为观念交付。也就是说,此种交付并非真正的交付,乃系占有的观念的移转,实际上系为交易上的便利而采取的变通方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与域外物权立法成例乃至物权法法理和学理,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观念交付乃涵括诸多具体样态或类型,如下试逐一予以分述。 (1)简易交付(übergabe kurzer Hand, brevi manu traditio或traditio brevi manu)。此种观念交付,学理或法理又称为单纯合意(blo?e Einigung)或无形交付,系指受让人已占有动产的,于当事人间达成物权变动合意时,交付即得以完成。于此情形,对物(动产)的现实支配状态没有任何变化,故而交付完全是观念性的。《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譬如甲向乙购买手表,而乙之前已将该手表借给甲,此时甲先返还乙该手表后复由乙交付该手表给甲乃不经济、方便及适宜,故依《民法典》该条规定,于甲、乙二人达成让与合意(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即发生交付的效力(übereignung Kurzer Hand),也就是物权变动的效力。应值提及的是,于此简易交付,受让人因何原因而占有动产,法律上并不追问。这其中,既有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动产的,如让与人为出租人或寄托人(委托人),受让人为承租人或受托人,也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动产)的,如无权占有人对动产的占有即是。概言之,受让人无论为直接或间接占有人,是否与让与动产的所有权人间存有占有的法律关系,以及系由何处取得动产的占有,皆无关重要。考法律之所以对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因由不予追问,乃盖因单纯为顾及交易手段的便捷、经济及适宜所使然。
作者:陈华彬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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