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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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交付(四)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4月15日|分类:交通事故 |1012人看过


三、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涵义及其诸样态的厘清与厘定


  (一)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现实交付的涵义与诸样态的厘清与厘定

  现实交付为动产所有权让与中的基本方式或主要形态。也就是说,动产的交付以现实交付为原则。根据物权法法理与学理,其涵义系指让与人放弃其对动产的事实上的支配管领力,并直接为受让人或其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建立对物的事实上管领力;抑或指将对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所持(占有)由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一言以蔽之,系指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管领力移转于受让人,譬如将物交与受让人本人或其使用人(雇用人)抑或配送于其住所即属之。又如,甲将其机动车出卖于乙,乃可由甲直接将该机动车交付于乙,或交付于乙的司机丙,抑或交付于向乙承租该车的丁,也属之。这其中,交付于乙的,即系交付给机动车的受让人;交付给丙的,系为交付于受让人乙的占有辅助人;而交付给丁的,则为交付于乙的占有媒介(关系)人。

  进言之,现实交付为交付的通常形态,其可以是受让人自取标的物(动产),也可以是让与人送交标的物(动产)。换言之,现实交付系由占有物的交付而形成占有的让与,于此情形下,让与人自己保有的物的支配权已由外形上移转给受让人。故此,动产所有权让与中乃通常伴随有标的物(动产)的场所的移转。惟于学理与实证经验上,现实交付尽管通常由让与人亲自实施,但让与人也可透过如下方式或途径使受让人或其占有辅助人、占有媒介人取得对物(动产)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由此以完成交付:

  (1)透过成立占有辅助(或辅助占有)而使现实交付得以完成。譬如甲将其机动车出卖给乙,并同时约定甲自己受雇于乙,为乙驾驶该机动车送货。也就是说,此种情形,让与人甲自己成为受让人乙的占有辅助(或辅助占有)人,根据受让人乙的指示而为其占有机动车,受让人乙由此取得直接占有。

  (2)通过订立占有媒介合同而完成现实交付。譬如甲将其机动车出卖给乙,并使(让)其司机丙与乙约定,之后由丙向乙承租该机动车,由此乙为出租人,丙为承租人。进言之,此种情形,让与人甲使其占有辅助(或辅助占有)人丙与受让人乙订立占有媒介合同,占有辅助(或辅助占有)人丙成为直接占有人,为受让人乙而占有,受让人乙由此成为间接占有人。

  (3)经由取得间接占有而完成现实交付。譬如甲将其机动车出卖给乙,但其此前已将该机动车出租于丙,甲使(让)丙与乙订立租赁合同,之后由丙向乙承租该机动车,乙为出租人,丙为承租人。也就是说,此种情形,让与人甲指示其占有媒介人丙与受让人乙订立合同,丙为受让人乙而占有(机动车),受让人乙成为机动车的间接占有人。

  (4)采取指令交付(Gehei?erwerb)方式使现实交付得以完成。也就是说,指令与让与人不存在占有关系的第三人对受让人实施交付,抑或与受让人成立占有媒介关系而为受让人占有(动产)。应值指出的是,此种情形通常发生于连锁交易(Kettenhandel)、间隔买卖(Streckengesch?ft)抑或缩短给付(abgekürzte Lieferung)的情形。譬如甲将机动车出卖给乙,乙复将之出卖于丙,甲根据乙的指令将机动车交付给第三人丙。在此指令交付,由于受指令的人并非指令人的占有辅助人,其相互间不具有上下隶属的关系,指令人也非间接占有人,其与受指令人间不具有占有媒介关系,惟指令人确实具有使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的影响力(Besitzverschaffungsmacht)。

  (5)透过命令交付而使现实交付完成。譬如甲将其机动车出卖于乙,甲使(让)其司机丙或使(让)其承租人丁将该车交付于乙,抑或向乙的受雇人戊或承租人戌为交付。进言之,此种情形,让与人甲指示占有辅助人丙或占有媒介人丁向受让人乙实施交付,抑或向受让人乙的辅助占有人戊,或占有媒介人戌实施交付。


作者:陈华彬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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