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十五)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699人看过


2. 弃权的自愿性


被追诉者一旦放弃公正审判的权利,即通常意味着失去全面参与诉讼过程的机会,甚至失去获得无罪裁判的机会。协商性的程序正义价值要求被追诉者在放弃公正审判权利方面,必须出自真实的意愿。而要实现这种弃权的自愿性,被追诉者必须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表达真实意愿的机会,并使得这种表达得到司法审查;在作出自愿选择的意思表示之后,还应随时有进行程序反悔的机会。而司法机关对于被追诉者的自愿选择和程序反悔,都应给予高度尊重。


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我国法律从多个方面确保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是确保被追诉者的自由选择权,司法机关在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后果的情况下,尊重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被追诉者可以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帮助;禁止对被追诉者实施强迫、威胁、引诱、欺骗等剥夺自愿性的行为;二是司法机关反复进行自愿性审查,法院尤其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是被追诉者享有程序反悔的权利,一旦出现拒绝认罪认罚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终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而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无论是被害方还是被告方,都可以自由自愿地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履行协议书所约定的赔偿义务,且被害方对其明确表示谅解,法院经过审査,确认和解协议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可以确认该项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据此对被告人作出宽大的刑事处理。


目前有关改革认罪认罚制度的讨论也是围绕着加强被追诉者自愿选择的角度来展开的。无论是强化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降低未决羁押适用率,还是改革法律援助制度,确保被追诉者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机会,激活审判前的控辩协商机制,都有助于实现被追诉者对认罪认罚的自愿选择。不仅如此,目前围绕精准量刑、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等问题所发生的争议,其实也与被追诉者是否有效参与量刑协商、能否自愿行使司法救济权利等问题有密切关系。


3. 可协商性


协商性程序正义的核心要素在于控辩双方通过对话、协商和达成妥协,对诉讼程序作出处分,并对诉讼结果作出决定。作为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控辩双方,检察机关与被追诉者、被害方都可以就诉讼程序和诉讼结局展开谈判,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或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寻求诉讼结果的最大合意和妥协方案。首先,控辩双方应就诉讼程序和诉讼结局进行平等的对话,自由表达本方的意愿。其次,控辩双方应就诉讼程序进行协商,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和程序保障的前提下,选择较为简便快速的审理程序。再次,控辩双方应围绕着诉讼的实体结局展开一定程度的交易,各自提出最为有利的处理方案,并通过展示各自的诉讼筹码,来迫使对方作出诉讼让步,从而寻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方案,最终使其成为向法院所建议的刑事处理建议。可以说,控辩双方参与协商的程度,是评价协商性司法程序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我国的认罪认罚程序引入了控辩协商机制,使得检察官在被追诉者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可以与被追诉者及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就量刑问题展开协商。通过协商达成量刑协议的,最终由被追诉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相比之下,在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中,被追诉者可以提出更为有力的诉讼筹码,可以从定罪标准、非法证据排除、量刑均衡、量刑指南的运用等多个方面,提出强有力的辩护意见,迫使检察机关作出诉讼让步,提出最为宽大的量刑方案。而在值班律师参与的案件中,被追诉者由于得不到有效的法律帮助,提不出有力的诉讼筹码,检察机关所提出的量刑方案往往难以体现“实体从宽”的精神。


而在刑事和解程序中,被害方与被告方在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围绕着民事赔偿和建议司法机关减免刑事处罚等问题展开协商1通过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告方要承诺作出认罪悔罪或者赔礼道歉,并按照约定提供额度较高的经济赔偿。为回报被告方的善意,被害方则要向司法机关提出宽大刑事处理的建议,或者放弃对公诉程序的参与。因此,这种私力合作程序的公正性往往取决于被告方和被害方参与协商的程度。

作者:陈瑞华

来源:比较法研究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