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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十一)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42人看过


(二) 刑事和解程序


相对于认罪认罚程序而言,刑事和解是被害方与加害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司法机关对加害人给予宽大刑事处理的特殊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也有两个重要的程序环节:一是被害方与加害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二是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在前一个环节,被害方与加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其核心内容是加害方认罪悔罪,提供经济赔偿,被害方则提出对其减免刑事处罚的建议。而在后一个环节,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审查,认为该项协议出自双方自愿选择并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即可按照协议内容作出宽大刑事处理,如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则可以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


与普通程序相比,刑事和解程序也具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存在着被害方与被告方协商的因素,也就是,在被追诉者认罪悔罪的前提下,刑事被害人与被追诉者以及他们的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着民事赔偿和建议减免刑事责任问题展开对话、协商和达成合意。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法院,都不参与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协商过程,也不是协商的一方,而是对被害方与加害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加以审查的司法裁判者。因此,这种协商不同于认罪认罚程序中的“公力合作’’,而带有“私力合作”的特征。二是被害方与加害方一旦协商成功,会对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理这两个问题都达成协议。其中,民事赔偿协议会满足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要求,解决那种由附带民事诉讼所无法解决的赔偿问题;刑事处理协议则意味着被害方提出对被追诉者予以宽大刑事处理的建议,包括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建议法院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等等。三是司法机关对上述刑事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和解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和解案件,法院则要进行法庭审理。由于被告人己经认罪悔罪,并履行了和解协议中的民事赔偿义务,因此,法院不再将定罪问题作为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而主要关注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问题。法院通常不再举行直接和言词的法庭审理,而是在阅卷的基础上,通过听取公诉方、被告方和被害方的意见,对刑事和解协议中的刑事处理建议进行司法审查。根据即时履行的原则,对于加害方认罪悔罪并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的,法院会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决。

作者:陈瑞华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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