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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商性的程序正义(九)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19人看过


(四)被裁判者不在乎裁判结果吗?


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强调被裁判者的参与机会,注重一种形式化的程序公正要求,忽略了被裁判者在裁判结果上获得实体收益的需求。其中,程序工具主义理论树立了一种外在的公正裁判结果,强调法律程序对实现这一结果的工具价值的保障作用,至于这种裁判结果对于被裁判者有无实际的利益,论者则几乎从不关注。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则过于重视被裁判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强调尊重其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甚至断言只要程序公正可以实现,被裁判者和公众都会对裁判产生尊重和信任。这种论断显然有些过于自信了。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无论诉讼程序有多么公正,无论被追诉者的辩护权得到多么充分的保障,他们对于定罪判刑的结局还是会不服判的,甚至作出“裁判不公正”的评价。


假如我们关注一下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那么,传统程序正义理论的这种过于偏爱“过程正当性”的局限性,就显得有些幼稚。其实,德国学者耶林曾提出过“为权利而斗争”的命题。我们不能因为重视“诉讼程序内的斗争”,而忽略了“实体权利”的重要性。美国学者杰里?马修援引过的古埃及那首著名的诗歌,指出“陷入困境的人既渴望胜诉,也希望向你倾诉衷肠”。我们也不能仅仅重视“倾诉”的重要性,而忽略“胜诉”的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所有处于被裁判地位的当事人,都不会仅仅关注对裁判制作过程的参与,而忽略最终的裁判结果。在很多场合下,对有利裁判结局的追求,会成为被害人、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但可惜的是,传统的程序正义理论忽略了被裁判者对有利的实体结果的重视,误以为只要诉讼过程符合公正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裁判结论就有可能得到他们的尊重和信任。这种论断是不符合基本的社会经验和常识的。我们有必要提出一种新的程序正义理论,从保障被裁判者权利的角度来追求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对于被裁判者来说,既要保证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也要确保其通过积极的参与获得实体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最有利的裁判结果,这才是一种公正的法律程序所要实现的最好效果。

作者:陈瑞华

来源:比较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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